否则,宇宙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人世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灾难就会降临。
[39][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弋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93页。法官行为 自20世纪以来,没有哪个学科像法学一样在遭遇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在美国,这一危机集中体现为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形式主义无情的反思与批判。
在这场学术运动中,概念解构多于实证研究,理论建构多于经验观察。对此,美国学者塞伯克对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法律形式主义要素有这样精准地概括:(1)先验主义,法律规则是先天存在的,它们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受偶然的历史事件的影响。法律现实主义者质疑普通法规则的表现形式,在他们眼中,纸面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已经出现了巨大鸿沟,纸面规则并非是真正的法律,法官的判决才是真实的规则。[7]事实上,当法律经济学派把成本收益分析等经济学原理作为一种不加怀疑的教义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时,法律经济学派也已变成了它所批判的法律形式主义者了,只不过,他们反对的是法律体系内的教义,捍卫的却是经济学中的教义或原理。为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实现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法律形式主义作为一种司法观念或判决风格,对法律的确定性深信不疑,却对法官抱以极大的不信任,坚信法官的判决必然从确定性的大前提中推演而来,而谨防法官的自由裁量。
[38]模型研究作为立足于经验事实的实证研究,运用归纳逻辑进行模型的建构,又运用演绎逻辑检验其解释力,模型的解释力本身就受到特定范围的经验事实的约束。但是,案例研究法无法解释法官行为的复杂性,只是从规范性的角度论证法官应当如何决策,却无法揭示法官决策行为的动机。如果要从源头上控制后果,我们还要考虑对那些可能造成不可预测后果的科学狂人行为动机的遏制。
出于自然的人性,人们常常愿意为亲者讳——这种容隐的原则至少不鼓励检举揭发。但一般来说,此前现代伦理也还是主要集中于对行为本身或者说行为准则以及行为的明显后果的评判。有些实验能够带来巨大的成果,但也可能有巨大的风险。现代社会知识界所主张的伦理和价值观,一般是要求全面彻底的真理、真相和真实的,而反对古人所主张的有所限制、隐瞒和隐讳的,但古人的主张其实还是含有智慧的。
杀人就是杀人,欺诈就是欺诈,如果杀人的动机变成了现实,那么就要遭到不仅是伦理的谴责,还有法律的惩罚。但今天,在基因工程、人工智能、医疗技术等诸多领域,我们已经越来越难预测我们行为的结果。
从理念上来说,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可能需要概括性地提出一种旨在控制不可预测的后果的、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目前,高科技的发展已经展示了许多方面突破的可能性。今天也许还需要一种针对后果的预防性伦理与法律。在行为没有实施、没有产生后果之前,它不能惩罚人,更不要说惩罚动机。
如果不能有力地遏制和惩罚闯关者,后面也就一定会有跟进者。至于遏制求名的动机,当然首先是防止让这样的名声成为令名,这方面倒是容易取得相当大的共识,但如果有些人就是要追求出名,而不管是什么样的名声呢?这可能就比较困难,没有很有效的制约手段。也有媒体相约不公开报道某些罪行、罪人,或不提其名,不让那些不顾一切想出名的人扬名。人类是必然会不断追求技术进步和突破的,许多突破也的确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所以,我不揣冒昧地、但也还是谨慎地通过分析一些科学狂人的言行来推测几个可能的动机。科技迅猛发展,不少领域已经酝酿着一个可能带来不可预测后果的突破,有些甚至只欠临门一脚。
过去,行为的本身与后果都是比较清楚的,容易预测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单纯伦理手段的限度。
第四,我们也不完全排斥有时突破红线可能也是由于某种高尚的动机。在舆论方面,伦理也是大有可为的,不仅是批评和谴责这样的行为,还可以考虑对求名的动机做一种消声的处理。这当然就需要有法律介入其中。当然,我们还有赖于科学技术,要通过科学探究,去努力弄清可能的后果——即便这不可能完全做到。所以,对这样的事件也要视情分析,可能也不妨有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当然,这种处理仍然应该是严肃和严厉的。从另一面来说,对有些以后可能被一些人纪念的恶人,也会有意抹去他的印记和遗迹。
以后的法律基本上也还会如此,但问题是:由于上面我们谈到的新出现的情况,对于那些可能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行为,即便其后果还没有显露或者没有充分暴露,要不要实行预先的遏制和惩罚? 道德可以有所作为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它可以评价一些法律不便惩罚的不道德行为,也可以评价人们的动机和整个人格。而要让这种预防伦理落实,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是不够的,还必须表现在一系列的预防性法律和实施之中。
当然,这种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只能是针对那些结果目前还难于预测,但如果产生恶果,一定是影响非常重大的恶果的行为。进入 何怀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新兴科技 法律伦理 。
农业文明时代,一个农夫也不难预测他的收成。但对于关涉人类命运的重要技术可能例外,因为它可能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后果,或者说像人们所说的,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所以有必要通过对科学狂人的动机分析来考虑如何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控制和防范类似的事件。
第一是商业利益的动机。让所有闯关者不仅得不到经济利益,而且损失此前已有的经济利益。遏制科学狂人的动机可能最为困难,但这样的实验一般来说也都是需要资金、工作人员和实验者的。根本的办法或者说治本之策,当然是让尽量广泛的人从内心深深认识到人不可充当上帝,不可随意安排别人的生命(甚至包括自己孩子的生命),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对间接的、总体的不可预测的行为后果负责,等等。
近年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正在使我们进入一个面临越来越多的难以预测后果的时代。后果不可预测,但还是可以有所预防。
它们可以在根本和广泛的层面发挥作用,但却还不足以实现立即有效的限制,而有些危险却是紧迫和重大的。法律往往是滞后的,但我们却可以考虑使这方面的法律具有某种前瞻性,让这方面的法律尽量详尽并且可行。
这种预防性的伦理与法律必须偕行:法律提供控制与遏制的主要客观手段,而伦理则提供这样做的内在道德理由。首先自然要遏制求利的动机,彻底斩断科学狂人的行为和实验与可能带来的商业利益的联系。
它们不一定马上,甚至最终也不一定产生恶果,但一旦产生,就一定是非常严重的,这类恶果不仅是对具体的受害人而言,而且是对人类而言。我这里只能说对那些明显缺少基本道德标准的、没有起码的对生命的敬畏之心的科学狂人应该有严密的法规与政策不予放行,各种风险投资也不予投资,如果发现有这样的投资,看来也应在罚没之例。那么,对那些可能造成重大灾难性后果的行为,怎样从动机或源头就开始予以遏制呢?伦理所能做的主要是内心信念与社会舆论这两个方面。但我们可以尽量健全相关的法律,在事先的授权、事中的监管、事后的惩罚等方面都有明确细密的规定。
伦理还可以从根本的人格与情操培养和广泛的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作用。总之,我们的时代正面对一个广阔的不可预测世界
[[3]] 除了少数天性喜欢思辨、具有理论兴趣的学生,法理学课程对大多数学生而言不仅是无用的,甚至是令人厌烦的、可恨的。孙笑侠:《论法律程序中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此特点的形成与中国法治与法学乃后起者、法治任务与法学命题共时叠加、世界范围内法治进程与法学思想大调整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以当代中国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经验为契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